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為拆屋還地事件更正訴之聲明請求事項如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四小段0294地號上之建物拆除、水泥磚塊移除,將土地恢復為農地返還於土地所有共有人。
二、被告應自民國106年04月01日起按月給付土地所有共有人新台幣15,631元至遷讓完成之日止。
三、此訴訟產生已產生、將產生之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土地佔有人遷移
五、第一、二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一、於辦理繼承時,發現土地上有建物,現已完成公同共有,取得土地權狀,至華岡段四小段0294地號(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251號),於前門及汽車(2563-EN)擋風玻璃處留下便利貼,表明為土地所有權人,楊清吉曾孫楊政道並留聯絡手機電話、Email,未得到回覆,望給予侵占者起訴。
二、刑事111年他字第1678號定股竊占罪追訴時效已完成,為不起訴處份,再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拆屋還地回復為免稅的農地,拆除費用由侵占者負擔,並以111/01公告地價1,563,125.40x120%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百分之十為年租金187,575元,要求五年租金的不當得利937,875元及至回復完成期間租金月租15,631元,給付予土地所有共有人。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與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999轉6583)詢問,確認農地認定時不允許其上有建物、水泥、磚瓦,依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A、B、C、D、E及無標示碼之29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水泥、磚瓦皆須移除,申請為免稅之農地,須聯絡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李育庭(電話02-28318101分機106)。
四、原告已給付費用:民事訴訟費16,543元、土地複丈費10,400元、謄本費380元、地價稅1,667元,共28,990元,請求由被告給付予原告。
五、避免土地恢復為免稅農地前,因被告建物產生的稅負而要原告給付,聲請由被告邱榮泰聯絡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申請代繳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四小段0294地號共有人之稅負,聯絡士林分處簡為立,電話02-28318101轉301。
六、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251號住戶邱榮泰遷移,有其他住戶亦須遷移。
七、原告已給付費用金額匯款至遠東銀行(805) 信義分行(0436) 帳號:04300499297442
戶名:楊政道
八、請求權基礎:民法767條 1.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十、原告因上班因素,訴訟時間請安排於上午。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1:“已給付費用” 1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