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9日 星期三

檢舉 投資型保單免稅 留意有前提

投資型保單免稅 留意有前提【中時電子報邱慧雯/台北報導】
由於保險死亡給付免納所得稅,以往投資型保單成為不少大戶避稅的管道之一,為避免大戶以買保險之名行投資之實,藉以避稅,今年十月起投資型保險實施「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不過,民眾對於投資型保單要不要課稅,還是存著不少疑問。
所謂最低比率規範,指的是保額一定要高於投資帳戶價值,四十歲以下者,保額必須為投資帳戶價值的130%以上,年齡在四十一歲到七十歲以下者,比率為115%以上,七十一歲以上者,比率不得低於101%。舉例來說,三十八歲的張先生若投資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其投保保額就必須維持在130萬元以上。
對於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強調,若是保險死亡給付,依照法令仍不須課稅,但是若適用最低稅賦制者,保險給付免稅的上限是三千萬元,超過的部分必須課稅。
張秀蓮表示,金管會為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之健全發展,並配合行政金融市場套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的政策,因而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不過,投資型保險商品是提供保戶保障之人身保險商品,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之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另外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這些規範均未修正。
然而,若是購買投資型保單有異常情況,稅捐機關仍可能查核,民眾不要以為購買投資型保單,就一定不會被課稅。例如投保人已經病危或高齡,卻突然花大錢購買保單,恐有藉保單逃避遺產稅之虞,這類保戶就可能會被國稅局盯上。
此外,由於十月起已實施保額最低比率規範,金管會也呼籲保險業在執行最低比率規範時,應注意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必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也應強化公司之內控及內稽,金管會將此列為保險業金檢重點,以有效督促業者切實執行。----------------------------------------------------------------------------------------------------------------------------------工商時報2007.12.06投資型保單課遺產稅!!【陳欣文/台北報導】
 被定位為「免課遺產稅」的投資型保單,三年來在市場強力熱賣,詎料,十月中旬稅捐機關一紙公文指出,投資型保單當中的帳戶價值,必須納入遺產課稅,此舉引發保戶強烈反彈,認為「被保險公司騙了」。
 根據保發中心統計,過去三年,投資型保單大熱銷,前年保費收入約一千億,去年爆增到一千五百億,今年前三季已達三二二八億元。
 為了招攬大額保戶,保險業務員在投資型保單宣傳單上直接標明,有「免課遺產稅」的優惠,有些業代雖未在傳單上標示免遺產稅,口頭上都極力強調,不少高所得家庭衝著「免遺產稅」的好處,購買金額龐大。
 今年十月,國稅局發文回覆一位李姓民眾詢問,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收益的部分,必須課徵遺產稅。公函中明確寫出:「屬保障部分之保險給付,不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另投資部分之分離帳戶係以追求投資利益為目的,並由保戶自負盈虧,保險公司給付該帳戶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計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稅捐機關首次以公文宣告,不管金額多寡,投資帳戶價值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句話說,保戶身故之後領到的保險給付,一部分是保險保障,一部分是投資帳戶價值,前者依法免納入遺產總額,但後者則須課遺產稅,高資產保戶衝擊最大,資產在一千五百萬以上的民眾,都會受影響。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表示,稅務機關的立場一直沒變,就是要課遺產稅,只是沒有白話直說,壽險業者和稅捐機關之間,又有很大的認知差距,各有主張,消費者遂無所適從。
 永達保經董事長吳文永指出,投資型保單要課遺產稅,將對市場產生重大衝擊,因為保險業的避稅訴求,未來將全面破功,和保戶之間恐怕引發爭議和糾紛。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十月起已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是希望讓保險本質回歸保險,給付部份「照理來說還是保險給付」,財政部應不會有課稅問題,會請同仁去跟財政部溝通。
------------------------------------------------------------------------------------------------------------------------------------工商時報2007.12.06投資型保單 課遺產稅? 金管會財部各說各話【孫彬訓/台北報導】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昨(五)日表示,十月起,已開始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規範」,就是希望讓保險本質回歸保險,給付部份「照理來說還是保險給付」,財政部應該不會有課稅問題,會請同仁去跟財政部溝通了解。
 張秀蓮說,把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併入民眾往生時的遺產總額「聽起來有點怪」,只要合總額三千萬元以下、保障比例合規範,財政部不應該有什麼問題,且投資型保單盈虧,還是會影響給付金額大小。
 張秀蓮強調,投資型保單是提供保戶保障的人身保險商品,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略以「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再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目前這些規範都依舊存在,並未修正。
 至於有部份個案,是民眾已經在加護病房購買投資型保單,而後往生後,其保單被課稅,張秀蓮強調,這是個案,不是金管會掌管的通案,但這種情形,的確財政部會去了解。
 張秀蓮說,就是為了避免課稅糾紛,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健全發展,加上配合行政金融市場發展方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政策推動,所以才會從十月起,要求各公司所簽發的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要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黃詩凱/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是否須繳遺產稅?持續引發爭議。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是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自然需要併入民眾過世時的遺產總額,依規課稅。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意指一件交易實質上須課稅,但交易法律關係經過安排,以符免稅規定,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實質經濟事實及納稅人所得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認定課稅,不以法律外觀為準,避免鼓勵納稅人投機或規避稅法。
 賦稅署官員說,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來源分成「保額」以及「保單帳戶價值」二個部分,前者與一般保單相同,後者則追求投資利益,保戶必須盈虧自負。前者與一般的保險給付相同,依法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後者被國稅局認定為投資行為,但包裝成保險形式。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財政部官員強調,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查到被繼承人有投資型保單,會先發函給保險公司,釐清保險及投資部分金額各是多少,原則上僅就投資部分計入遺產課稅;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多不願提供相關資料,之後國稅局就會將整筆投資型保單金額,都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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